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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台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桓硕网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影响着800多万保险代理人、3700多家保险中介的监管制度即将落地。继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管理办法相继出炉后,保险代理人监管细则
 影响着800多万保险代理人、3700多家保险中介的监管制度即将落地。继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管理办法相继出炉后,保险代理人监管细则也在酝酿之中,并于昨日下发至行业征求意见。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市场准入、经营规则、行业自律、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多方面加强代理人监管的同时,还拟抬高门槛。意见稿不仅在股东、代理人准入方面设置黑名单,还圈定代理人经营红线。

《意见稿》规定的保险代理人除了个人代理外,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近年来,保险业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显现,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此,《意见稿》抬高准入门槛,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规定5类股东禁止入内,如规定存在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行为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除了抬高股东准入门槛外,代理人门槛也相应提高。《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存在4类行为的代理人,包括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

此外,针对同业诋毁、返佣、违规增员等问题,《意见稿》还列出了六个“不得”,包括代理人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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