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房产权续期费用谁说了算

   2019-01-11 新京报820
核心提示:商用房产权续期费用谁说了算
       商用房使用权续期费用不到房价1成,浙江海宁的偏低收费规范,的确简单让人承受,但其收费规范多少才算真正合适,或许还需立法层面加以清晰。

商业土地的使用权到期之后该怎么续期,续期该交多少钱?近来,这个问题在浙江海宁市有了清晰答案。

海宁旧日“榜首楼房”龙祥大厦,拿地时间为1998年5月,归于商业土地,土地使用权仅为20年,现在已经到期,后续该怎么处理,让不少业主感到困惑。近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只要海宁龙祥大厦的业主提出申请,补缴3137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就可再续20年。这也是浙江出台的首个商地使用权续期方案。

对大厦业主来说,这是个好消息。毕竟,在我国现有法令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联系严重,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既不能向银行抵押借款,也不能交易过户,业主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要面临经济损失。

补缴土地出让金,使用权就能顺延20年,这给相关业主处理了一块心病。

也要看到,该做法存在法令效力缺乏的问题。看起来,这样的“偏低续期费用”不无依据——依据2018年9月海宁市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商地使用权续期最长20年,且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并按处理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是,从性质上讲,这只是规范性文件,还没有达到设区市的立法“位阶”。

由这样一份当地性文件处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令、行政法规中都没有处理的商业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量”明显还不够。

尽管《物权法》清晰规则,“住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主动续期”,但是工业、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仍是立法“含糊地带”,只是以预设性条款规则,“非住所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按照法令规则处理”。至于“两纷歧正常”的过渡性办法,也首要适用于住所用地。

审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有“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则付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则,但对于出让金的份额多少等,也未作出具体规则。

立法空白,或许也是立法关键。一些当地已经试水突破,如深圳市2004年颁发《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则》,规则商业用地有偿续期,业主须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归于民事根本法令的重要内容,联系公民、法人代表和其他安排的切身利益,以当地政府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立法”,明显有违上位法。更重要的是,在续期费用多少、程序上的紊乱,也会造成各地的差异不公,有损法令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关乎社会安定和开展,无论是住所,还是工业、商业用地,都应有最完善的法令制度,而不宜止于当地破冰。

要处理这个问题,除了要在民法典草案中加入续期条款外,还应对相关法令作相应修订,在民事根本法令、行政法规上构成衔接配套,才能让有产者更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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