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出台《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对餐饮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做出规范,一些含糊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规范》清晰,商家在出售鲜活产品时,应当标明鲜活产品的即时出售价格(不得以“时值”替代详细价格),清晰奉告消费者所选产品的单价、计价单位、称重分量等与出售价格有关的内容并由消费者签字承认。如在供给加工效劳时另收加工费的,应标明其收费方法和规范。同时,关于某些出售价格的确变化比较频频、时令性较强的产品,《规范》强调,在价格发作变化时,商家应当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更新。
关于套餐、自助以及宴会等餐饮效劳的明码标价,在《规范》中也已清晰。餐饮业经营者在供给套餐或和菜(和菜是指经营者依据消费预期的消费规范,供给的菜肴组合)时,除标明该套餐或和菜总价外,还应标明详细的品名、数量及计价单位;在出售食物半成品时,如需另收配料费的,应标明其收费方法和规范。
针对旅行景区“高价饭”状况,此次《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中对旅行景区及周边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做出清晰规定:除明码标价外,消费者点完单,餐饮经营者在供给餐饮效劳之前,应当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列明所点产品或效劳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根绝景区及周边餐饮的“高价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