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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被擅播 快手维权胜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6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75
核心提示:短视频被擅播 快手维权胜诉
      因以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映其平台中的“PPAP”和“这智商没谁了”两条短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两案,确定华多公司损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别离判定华多公司补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等。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快手APP的运营办理商,快手APP用户别离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涉案视频并获千万级较高点击量。经该用户授权,快手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达权。快手公司以为,华多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 APP中上传并发布涉案视频,该行为损害其著作权,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华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时长很短,故不构成著作,“补刀小视频”APP中亦未发布涉案著作;即便快手APP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且“补刀小视频”APP发布涉案视频,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责任,不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著作。首要,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扮演者的扮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既非对扮演的机械录制,也不属于构思、思维办法、技能计划等抽象领域的内容,或根本资料或公有领域的信息。

其次,虽涉案视频仅有数十秒乃至是十几秒,时长短确实可能约束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表达方法十分有限而成为思维领域的产品;相反在较短的时间内亦能够创作出表现必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据此,涉案视频是作者思维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方法仿制,故结合其制作方法,涉案视频应属于类电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此行为损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达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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