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手车当心“AB合同”

   2019-04-01 北京日报730
核心提示:卖二手车当心“AB合同”
      二手车生意日益火爆,丰台区的几家二手车商场过去三年的生意量占全市生意总量的70%,驻场从事中介生意二手车业务的中小企业商户多达700多家。丰台法院发现,有关二手车的胶葛也越来越多,“AB合同”是一个重要原因。

别被AB版合同“瞒天过海”

法院计算,近三年,共受理涉二手车生意商场的二手车生意合同胶葛案件101件,其间2016年收案16件,2017年收案35件,去年收案50件,呈逐年增加趋势。构成胶葛的最大原因就是合同主体不标准,构成“AB版合同”。

法官介绍,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生意公司在二手车生意中的法律地位应有三种:一是居间人,二是行纪人,三是代理人。与常见的房子生意合同类似,生意公司应以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出现在合同中,以标的物生意差价或生意佣钱作为收益。因我国对机动车这种特别动产实行挂号管理制度,以北京为代表的地区对小客车实行目标管理,即生意两边需求一起具有目标方具备生意资格,但生意公司面临大量生意需求和生意机会,为了最大程度达到生意,下降时间本钱,获取最大收益,往往采纳购买或租借目标的方式持有目标所有人的身份证和购车目标等手续性文件,一起以实践车主与名义车主的身份面临购车人进行生意。被租借目标的目标持有人作为常用中间人俗称“背目标”。

更重要的是,因挂号车主实践并不参加或无法参与参加实在生意,只是以挂号车主的方式存在于整个二手车生意中,而作为实在生意的一方的生意公司则将自己置于出卖人的地位,从而构成实践中常见的两个一起存在的AB版合同:A版为买方与生意公司之间签定的 《二手车生意协议》,B版为《北京市旧机动车生意合同》。

一起存在AB版合同简单引发合同约好内容抵触导致当事人信任利益失败。如A版合同约好不保证车辆公里数,B版合同约好保证公里数,在约好内容抵触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据B版合同要求A版合同相对人承当法律责任,显着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留神“空白格”

据审判实践,现在在购车人与生意公司之间构成胶葛的案件,购车人与生意公司之间大多采用旧机动车生意商场监制的《二手车生意协议》,该合同范本作为清晰两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标准两边尤其是生意公司的生意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法院发现,生意公司关于范本合同的使用存在躲避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范本列明的条款不予勾选,不作出具体清晰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范本清晰载明当事人应当填写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基本信息,但生意公司往往只填写车牌号和车辆型号,而车辆扣押证明、稳妥记载信息等一般记载的都是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票上一般显示的是改变前号牌号码,这样就导致无法在无号牌或改变号牌时对生意车辆的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查和比对,车辆情况无法准确查明。

法院主张

买二手车尽量选择先行赔付条款

关于买家,法院主张,购车人应留意自己签署合同的相对方信息,如果发现存在AB版本不同合同,应对其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尤其是要保证中心质量条款清楚、清晰。并且,应尽量选择先行赔付条款,作为有用维权途径,并将合同文本提交旧机动车商场备案,一起将车款交给商场。法院还表示,法院会及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便利购车人在购车前了解相关公司的涉诉情况,签定合同前,主张购车人在我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生意公司或其他合同主体的涉诉信息,特别是败诉信息及原因,有用筛选诚信生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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