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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我们有权对“被直播”说“不”
       当直播越来越火,个人隐私权也频频遭受侵略。截至2018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3.97亿。在这个被称为“全民直播”的年代,人人不只有麦克风,人人还有摄像头。前不久,一家网红餐厅私自直播了食客的吃相,两边因而发生了争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现在在生活中并不罕见。

在遍及摄像头的餐厅、健身房等许多公共场所,你的一举一动可能随时被拿到屏幕前招供围观。早前,就有媒体调查,不少直播渠道都提供摄像头直播服务,内容包括街景、旅行景区等多个领域。在公共区域,一个摄像头24小时在网上直播,是绝大多数人都无法承受的。有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直播渠道大多是基于智能摄像头的用户分享渠道,不少直播渠道甚至同时销售智能摄像头。

严厉来讲,直播不只仅是一种技术行为,它更关乎镜头前人们的权力问题。尤其是公共场所的直播,很容易侵略他人的隐私权。跟着互联网直播技术的开展,公共空间和私家空间的界限逐步模糊。通过直播走漏、曝光他人的隐私,成为直播招引流量的惯用手段。窥私欲加上利欲心的唆使,使得许多网络主播、商家、直播渠道都对此趋之若鹜。

需求留意的是,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播,自身涉嫌违法。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获得赞同。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力。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余工具有必要征得当事人的赞同。有专家指出,即使没有盈余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发生形象、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危害,也要征得本人赞同后才干播出。

直播,可以寻求流量,但不能危害他人的权益。对商家而言,不能迷失在互联网的流量效应中。如果有需求通过直播方法宣传产品、品牌的行为,有必要事先征求“被直播者”的赞同;对直播渠道而言,要做好把关与办理,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阅,关于涉嫌侵略个人隐私的内容,有必要予以关闭甚至封号。此外,渠道要严厉根绝直播偷拍的违法行为,做好自查自检;对相关办理部门而言,则应加强监管,标准直播渠道的播出行为。关键是,我们自身要进步法律意识,当个人隐私权遭受损害时,要斗胆发声,活跃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在公共场所,比如商铺、餐厅等“被直播”,顾客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还可向顾客权益保护协会举报、向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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