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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谁弱谁有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1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114
核心提示:不能“谁弱谁有理”
       一起小得不能再小的普通交通事故,引起了全国网友的关注。6月17日,杭州临安,一名大妈不走斑马线,不看信号灯,直接横穿马路,导致一辆轿车闪避不及,撞上路边隔离护栏。对此,杭州交警首次裁定行人负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被撞护栏损失都由行人赔偿,车损由行人和车主按7∶3比例赔偿。许多网友认为,司机有点冤,行人应负全责,赔偿全部损失。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行人违法横穿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行人是否违法,有无过错,机动车都要承担责任,多数时候还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不是一种刻板印象,而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无过错也得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此规定,最大程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机动车是“铁包肉”,危险程度更高,而且大多购买了保险,让它等一等、让一让,总体上更为安全。而从实践上讲,机动车无论如何都有责任,也有利于让“礼让行为”入心入脑,更好地维护道路安全。然而也要看到,一味强调“礼让行为”,甚至让司机承担莫须有责任,也会产生负面激励作用。比如某些人仗着自己有“豁免权”,产生肆意违法心理,就会使交通事故更多地发生。同样地,外卖车、快递车非法改装、抢行抢道、乱停乱放等,已经极大影响交通秩序,成为马路的“定时炸弹”。

“谁弱谁有理”,显然不公平。一个真正讲法治的社会,应该是谁有过错,谁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去,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以及“大事化小”的心理等,交警部门一般只对行人作批评教育,或者象征性地承担次要责任。这其实是“和稀泥”的做法,也更凸显了“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可贵。值得欣慰的是,这样的事情变得越来越多。还是在浙江,去年一名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轿车撞飞,结果被判负全责,负担医药费和轿车修理费,就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它有助于给执法人员撑腰,让交警部门更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作出类似裁定。

同情弱者,是人的朴素情感。但是,所有同情的获得,必须基于遵守规则的前提之上。一段时间以来,无论是“老虎咬人事件”,还是小到“倚老卖老霸座”“飞机扔币祈福”等,我们看到规则意识被越来越多人强调,规则意识正在重建。这是一种好的现象,是社会文明、法治建设进步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当然倡导抱以友善之心相处,但在法治的框架内,只应有守法与违法的区分,法律的天平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将来,我们乐见社会更多用是否遵守规则评价一个人,而不是掺入“谁弱谁有理”的主观性评价。

杭州临安的这例责任认定,应说是开了一个好头。在这个时代,“谁弱谁有理”已经不是那么好使了,旁观者的眼泪也不是那么好赚了。人们固然会同情弱者,但世间所有的尊重都是挣得而不是应得的。人们要想获得法律支持,前提是做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否则,即便在一时一事上得了便宜,也终不是长久之计。 
 
关键词: 交通、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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