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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生开大巴,驾驶时宛如“老司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桓硕网  浏览次数:130
核心提示:左手握着方向盘,右手长时间放在换档杆上,没系安全带这种老司机驾驶风格竟来自淮南寿县一名14岁少年。7月19日,少年叶某某驾驶
 左手握着方向盘,右手长时间放在换档杆上,没系安全带……这种“老司机”驾驶风格竟来自淮南寿县一名14岁少年。7月19日,少年叶某某驾驶一辆合肥至寿县瓦埠镇的大客车时,被乘客录下视频。随后,这段视频在当地疯传。

昨日,寿县交警部门表示已传唤车主、叶某某等有关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此事。

记者从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了解到,

7月23日晚上,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群众视频举报,在寿县瓦埠镇路段,一辆客运大巴车驾驶员竟为14岁男生!

据了解,这段视频共15秒,是从驾驶座位侧后方拍摄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大客车当时正在行驶中,驾驶员是一名穿着篮球服、十几岁模样的少年。该少年并没有系安全带,不过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其“驾驶技术”比较娴熟,他左手放在方向盘上,右手娴熟地操作着换挡杆。

发现有人拍摄,少年多次回头张望。视频中还有一名女性试图用手遮挡摄像头,并说道:“不能拍,发到网上就坏了。”

拍下这段视频的网友表示,事情发生于7月19日,驾驶员是一名未成年人,当时车上还有不少乘客,“完全不顾乘客安全。”

这段视频在当地大量传播。大部分人替车上乘客捏了一把汗,并质疑少年为何能驾驶大客车。

7月25日下午3点,记者联系到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相关人士表示已经介入调查。据介绍,网友将该视频举报至交警部门,民警随即展开调查。

通过对相关路段卡口监控的筛查及大量视频调查取证,民警最终锁定涉事车辆为皖A号牌的红色大型客车,并于7月24日上午将车主、未成年人叶某某、驾驶员李某某等有关人员依法传唤至寿县交管大队。

经调查,当时驾驶车辆的是未成年人叶某某,今年14岁。叶某某在接受询问时,声称他之前开过很多次,是跟车看司机开车学会的,并没有人教他,是“自学成才”。

涉事大客车核定载客量为39人,当天由合肥开往寿县瓦埠镇。行驶至瓦埠镇国吕小学附近路段时,驾驶员李某某将车辆交由叶某某驾驶,随后行驶4公里,当时车上仍有5名乘客。

“当天客车空调坏了,司机开到那段路的时候嫌热,有事下车了。小孩再三要求他来开,司机就同意了。”寿县交警方面表示,民警一开始询问叶某某,他不怎么讲实话,多番引导教育后,他才说出实情。经查,涉事车辆为叶某某家所有,李某某是他家雇来的专职司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事,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惹祸谁担责:刑责要自负 父母需赔偿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交通违法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驾驶两轮摩托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车和超速行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在部分城市里,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从过去的骑自行车到电动车,驾驶摩托车等现象日益突出,尤其是乡镇、城乡结合部等未成年人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而另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开车引发致命车祸的可能性是成年人的两倍。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意识还不能完全控制,易冲动开斗气车、易飚车,对行车中的危险预计不足,缺乏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等。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曾智湄针对这类案件指出,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也关系到他人。未成年人大多好奇心强、易冲动,具有很强猎奇心理、冒险精神,但未成年人不成熟,自控能力、心理承受力与应变能力较差,又无专业技术在身,不懂交通法律法规,如驾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社会、学校及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加强道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教育,避免悲剧发生。

释法

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樊涛律师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无证驾驶,应该对其进行罚款以及拘留处罚,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首先,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次,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此外,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关键词: 14岁男生开大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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