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农村电商  县域电商  电子商务  互联网  电商平台  深圳  电商  、商场  双十一  花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今日头条 » 正文

“网络霸王条款”需要互联网思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132
核心提示:“网络霸王条款”需要互联网思维
    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接踵而现。与此同时,新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点餐时需要下载客户端、在线预订没享受到服务却遭遇商家不退款、APP不给授权就不提供服务……这类“网络霸王条款”让很多消费者措手不及心塞不已。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向网上转移,与网络有关的消费侵权行为自然越来越多,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还没有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就会出现越来越多商家通过“网络霸王条款”等去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消费者则变成了新型“霸王条款”的受害者。

虽然新型“霸王条款”与传统“霸王条款”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商家单方面制定消费规则、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等,看上去也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范围之内,但是,新型“霸王条款”更有互联网特点,侵权方式也更为隐蔽,这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眼下亟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法律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传统“霸王条款”方式,没有把互联网商家新侵权方式写入法律,自然对这类商家缺少震慑。

市场监管的重点也应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由于网络时代商家的侵权方式不同,监管者也要尽快适应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背景下的侵权方式。无论是完善法律还是改革市场监管,都要有互联网思维,即便市场监管不能完全跟上互联网经营及消费发展脚步,也不能严重滞后于互联网消费发展。

应当看到,互联网技术发展虽然为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便利和机会,但如果监管者善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反“网络霸王条款”,就能弥补监管力量不足。如果监管者自身技术监管能力不足,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与技术能力强的市场主体合作,借助市场技术优势防范消费侵权。

在监管层面,还可以考虑分类、分级设立消费侵权黑名单。比如在线旅游预订、餐饮类APP等,都应该纳入白黑名单管理,不管是“霸王条款”还是因其他侵权行为被消费者投诉,一旦达到规定标准都应该列入黑名单,有关方面应当随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黑名单,或者向行业消费者定期推送黑名单。

此外,如何利用消费者(用户)的力量反“网络霸王条款”值得思考。尽管互联网时代商家侵权方式更多样更隐蔽,但消费者无处不在,如果能善用消费者力量,就可以对商家网络侵权行为形成有效打击,比如强制每个消费类APP都设置一键投诉,投诉内容实现共享——监管者、消费者都能看到。

虽然包括“网络霸王条款”在内的商家侵权行为,借助互联网可以有“七十二变”,但只要监管者变成“聪明的猎人”,还是可以有效治理的。当然,这需要更多消费者主动参与反侵权行动,同时要做好与网络消费侵权现象打“持久战”的准备。 
 
本条信息网址: https://www.zhanghuanshuo.com/article/show-434747.html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来源于网友提供和互联网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不对网站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积分购买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sitemaps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行业图标
版权所有©2012-2019zhanghuanshuo.comAll Rights Reserve
本站供应采购展会资讯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张桓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