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冯某和张某在上海宝山城区合伙经营一家烧烤店。3月,徐先生也想开一家,却被张某制止,徐某于是在月浦镇租赁店铺开了家同名烧烤店。开业当天,冯某和张某组织25人来到店里,光坐着,半天都不点餐。
在遭遇了”软暴力”后,徐先生立即报警。民警接报到场,这些人才开始点餐,但不少人只点了一根羊肉串,继续纠缠并干扰该店正常经营秩序。
近日,冯某、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另13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其余人员另案处理。
什么是“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呢?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暴力,指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软暴力”通常以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展示等形式体现出来,让受害者往往“一筹莫展、有苦难言”。
就程度而言,“软暴力”有轻也有重;就形态而言,可能有形也可能无形。但“套路”并不复杂,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
《意见》明确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