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志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王志远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寒窗苦读入仕,位高权重时被“围猎”,这是大多数贪官人生轨迹的“周期律”,王志远也没有跳出这个“周期律”。但与大多数腐败案件相比,王志远案有些特殊。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王志远精挑细选行贿人,只跟自己信得过、交情深的3位老板“朋友”发生“经济往来”。本以为这么做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案发风险,却恰恰应了那句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1.涉嫌受贿,“政治明星”的“开挂”人生戛然而止
1963年7月,王志远生于河南省荥阳市,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参加工作。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正是高学历人才匮乏的时期,因此,王志远显得格外鹤立鸡群,再加上工作上的勤奋努力,他很快从同龄人中脱颖而出。
1998年2月,年仅34岁的王志远当选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镇长,2000年11月又升任荥阳市广武镇党委书记。此后,王志远的仕途更加一帆风顺:2004年6月升任荥阳市总工会主席,2006年3月又兼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2008年6月转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周围人眼里,王志远俨然一颗冉冉升起的“政治明星”。
2016年10月,王志远辞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一职,出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此时虽然也处于领导层,但因为职务仅是总经理助理,这让当惯了“一把手”的王志远很不甘心。经过一番努力,2017年1月起,王志远又如愿成为“自己说话就算数”的“一把手”,任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然而,随着2018年9月14日被河南省许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王志远的“开挂”人生戛然而止。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2019年1月25日,王志远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鄢陵县检察院批准,王志远被鄢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挂”人生为何戛然而止?一帆风顺的“政治明星”为何深陷贪腐泥潭?这是案发后,很多熟悉王志远的人所产生的疑问。
2.入仕20年,与三位老板“交情”最深
王志远“出事”看似偶然,实则必然。随着法院的宣判,王志远受贿案的所有细节被一一披露。记者发现,王志远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20年。然而,在这20年里,向他行贿成功的人总共只有3个。
案卷显示,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三个人中,与其“交情”最深的是经营煤矿的徐某。早在王志远担任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镇长和广武镇党委书记期间,徐某就跟王志远扯上了关系。应徐某请求,王志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经营的煤矿在协调煤矿与周边群众关系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02年12月,徐某在郑州市为王志远购买了一套住房,为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8.6万余元。
首次“交易”成功后,徐某的眼光放得更加长远。2005年6月,徐某又送给王志远一辆价值42万元的进口轿车。“对此前他对我的帮助表示感谢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希望以后继续得到他更多更长久的关照。”对此,徐某在接受询问时直言不讳地说。
此后,二人的关系越来越融洽,越来越亲密。王志远在担任荥阳市总工会主席兼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在荥阳市东区开发住宅小区、酒店等地产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帮助。徐某为表示感谢,更重要的是继续打他“放长线钓大鱼”的如意算盘,于2006年11月、2007年9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合计171.6万余元。王志远用其中的120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房屋一套,后又将该房屋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直到2010年9月,在担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期间,王志远与徐某的“交易”还一直在继续。徐某为感谢王志远长期以来的“帮助”,又送给王志远人民币170万元。王志远用这笔钱在郑州做了投资。
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三个人中,与王志远“交情”深厚的魏某,也是一家煤矿企业的老板。2014年初,魏某通过寻找关系攀上了王志远。彼时,王志远正担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魏某找上门后,王志远通过侧面了解和察言观色,觉得魏某是个“可靠人”,就很爽快地承诺为其购买优质煤矿以及在煤矿企业经营过程中给予帮助。王志远的这句承诺让魏某吃了一颗定心丸。为表谢意,魏某花277万余元在北京市密云区购买了一套别墅送给了王志远。
此后,王志远虽然职务晋升了,但还一直与魏某保持着良好关系。在担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王志远又承诺为魏某的企业提供帮助,魏某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8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该款已退还给魏某。
3.收了又退,这笔受贿款如何认定
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第三个人王某,是郑州市某置业公司老板。提起他们二人之间的“交情”,还颇有些“看点”。
在担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王志远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的郑州市某置业公司在荥阳东区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征地事项中提供帮助。王某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下半年送给王志远现金人民币30万元。但事不凑巧,该征地项目进展得很不顺利。据王志远到案后供述,当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功受禄”,心中颇感有愧,便于2007年底将该3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到了2008年4月,情况出现转机,有了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迹象,王某的公司又取得了该块土地。在取得该项目土地后,王志远对王某表示,请放心,他会继续“履行诺言”,仍会积极为王某在推进该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当地村民的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这让王某倍感振奋,于是他再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这回,王志远心安理得收下了,而且直到案发前,也没有将这30万元退给王某。
所谓“看点”就在于,对这部分受贿款项的认定,到底是30万元,还是60万元?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对此,办案检察官展开了调查核实。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和有关书证的反复查证,办案人员最终查明,王志远在任管委会主任时,王某的公司为了得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由王某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后来由于没有协调好该块土地,王志远的确把30万元退给了王某。2008年初,当这块土地确定由该公司开发时,王某为了请王志远在施工过程中协调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又送给王志远30万元。王志远收下钱后还专门派人帮助该公司协调了施工中的相关事宜。由此,办案检察官认定,王志远在与王某的交易中,实际受贿数额应为30万元,而非6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王志远案的整个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先后就案件证据的固定、定性等问题提出了7条具体的补充调查意见和建议,并一一阐明理由,均被监察机关采纳,为收集、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该案的快捕快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4.坦白、退赃,虽获轻判依旧追悔莫及
2019年1月25日,经河南省检察院指定,鄢陵县检察院负责审理该案。办案检察官在阅卷和提审后发现,王志远认罪、悔罪供述稳定,不但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王志远在调查阶段已向监察机关退出了人民币749.5万余元赃款。办案检察官认为,王志远依法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9年3月12日,鄢陵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志远以涉嫌受贿罪向鄢陵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对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均在起诉意见书中作了详细阐述。2019年4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阐述犯罪构成、罪轻罪重等问题的同时,深刻剖析了职务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对其他旁听人员进行了远离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对此案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王志远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审查起诉直至宣布一审判决期间,被告人王志远一直表示后悔交错了朋友、用错了权,真心希望自己的行为能为所有公职人员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