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小闫姑娘毕业于国内某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毕业后,在老家工作了两年,今年来到杭州发展。7月3日,她向杭州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
没想到,该公司在查看小闫简历仅一分钟后,分别向小闫发送了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岗位“不合适原因”栏上赫然写着“某地人”三个字。
原本听说过职场有男女性别歧视,没想到这一回遇见了地域歧视,小闫愤而起诉。此案昨天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并当庭判决。
被告公司辩称
“某地人”是内部备注
小闫在起诉中说,被告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向原告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在庭上,被告公司辩称,这个“某地人”只是公司内部作为备注,不是拒绝的理由,拒绝真实的理由是小闫工作经验不够。而且,又没有给小闫带来损失,赔偿6万元显然过高。
不过,这个说法被法官当庭质问,你明明是写在对外公布的资料上,如果是备注应该是对内的资料上。再说,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操作,这样的回复应该是不会出差错的。
平等就业权
保护的是人格尊严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公司是否侵害了小闫的平等就业权;二是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
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像本案,被告公司对于小闫的两份简历均以“某地人”为不合适理由予以拒绝,可见被告公司使用了地域来源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了归类和差别对待。
出生在哪里,是小闫乃至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和控制的、与生俱来的“先赋因素”,在浙江某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小闫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浙江某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
所以,被告公司所为属于直接就业歧视,直接剥夺了小闫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
据此,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该公司对小闫构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被告公司向小闫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小闫的代理律师是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的王旭山和陈松涛,庭后他们告诉记者,经搜索查询,该案可能是浙江省首例就业地域歧视案。被告公司从事的也是酒店服务业,出现这样明显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太让人吃惊了。小闫是法学专业毕业,所以对此类侵权敏感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希望其他求职的年轻人也都要具备这种法律意识。
据悉,案件之所以放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是因为小闫当时投递简历是通过智联招聘APP,被告企业给她的回复也是通过该APP的,所以引发纠纷切合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