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条例施行以来,本市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的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此外,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孙新军进一步介绍了法规修改的背景、重点内容及下一步实施举措。
关键词:源头减量
一次性用品使用套上“紧箍咒”
餐厅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最高可罚5万元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引导绿色消费出发,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本市将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
超市商场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
海量快递包装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要求,在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
此外,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分类标准和垃圾桶设置
明确四分法 因地制宜设桶
垃圾到底分几类投放?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避免产生概念混淆,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并在附则中给出定义。
对于垃圾桶的设置,条例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分别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其中,对于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同时,明确市城管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强制分类
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罚200元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北京等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受处罚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分类不符合标准收运单位可举报
本市延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按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明确不同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此外,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等。
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分类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中,物业企业主要承担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义务。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发挥倒逼作用,条例规定,除分类管理责任人外,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可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关键词:混装混运
加大处罚力度
居民遵守规定做好垃圾分类,但来收运的车辆却“混装混运”,严重打击了源头分类的积极性。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罚额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社会共治
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垃圾分类要靠人人动手。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同时,支持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参与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关键词:如何管理
市政府制定各区
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条例规定,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关注新闻发布会
市城管委:“一大四小”实施办法即将出台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从明年5月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将召开全市大会,发出动员令、公布路线图、落实责任制。同时,搭建垃圾分类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一大四小”实施办法将紧随条例陆续出台。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解释称,“一大”指的是,将围绕条例的修改,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四小”指的是,同步编制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实施办法这四个暂行办法。
在强制分类方面,将推动机关、社会单位的强制分类。除了在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实行垃圾强制分类以外,还将推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各类经营场所开展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全覆盖。
在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方面,2020年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
“市民只要按照要求分了,剩下的就交给我们。”孙新军表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底,焚烧和生化处理能力达到2.34万吨每天,且结构不断优化。到2025年底,全面实现原生垃圾的“零填埋”。要用经济手段促进餐饮单位源头减量,并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就地处理。
在宣传方面,将制定面向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到2020年底,各学校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100%,市民的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正确投放率不断提升。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不对“破袋”进行强制规定
对于市民高度关注的是否开展定时定点投放、是否需要“破袋”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表示,定时定点投放垃圾有利于居民分类习惯养成和降低监管成本,条例不进行全市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对这一举措采取因地制宜、引导的方式,规定各区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关于楼道撤桶,上海市在条例实施前,撤除楼道内的垃圾桶,封闭楼内的垃圾道,改为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相对集中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桶进行定点投放。本市在2003年非典期间,已经完成楼道撤桶和垃圾道封闭,下一步重点根据各居住区的实际情况,集中便利地设置垃圾投放点。
厨余垃圾“破袋”方面,郝志兰介绍,根据上海市的经验,“破袋”投放主要是为了监督检查分类的质量,推动习惯养成。根据北方城市的实际情况,本市推动和提倡居民进行“破袋”投放,但不进行硬性规定。
开门立法听民意
为进一步集中民智、汇集民意、凝聚共识,8月6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万名代表下基层、全民参与修条例”主题活动,征集了1.2万名人大代表和24万余群众的意见建议。10月21日至11月5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征求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意见,提出了351条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协征求了部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共收到87条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征求意见活动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建议,例如建议规定商场超市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宾馆和餐饮企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加大收运企业混装混运处罚力度,简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个人违规投放应当多宣传教育、慎用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政协委员建议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递包装,明确住建部门督促物业企业履行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出台政策支持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的研发应用等。这些意见建议均已被吸收到条例当中。
新闻档案
四类垃圾怎么分?
厨余垃圾: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