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音讯,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来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布告。布告指出,2018年1月1日今后运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能够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收据。
布告介绍,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为:处理ETC卡或用户卡,发票效劳渠道账户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发票开具。未处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讨取收据。
布告指出,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现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纳税发票)。第二种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现“不纳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纳税发票)。
布告清晰,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讨取发票的,经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效劳渠道获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纳税发票;经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效劳渠道获得暂由ETC客户效劳机构开具的不纳税发票。ETC预付费客户能够自行挑选在充值后讨取发票或者实践发作通行费用后讨取发票。
布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挑选承认渠道,查询、挑选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本周一同,发票效劳渠道注册及绑卡功能已正式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