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再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由全国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2018年12月,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招标采购“4+7”试点结果产生,25个药品中选,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2%。
2019年3月起,“4+7”地区陆续执行了带量采购中选结果。2019年12月开始,全国其他省份也开始执行集中采购扩围结果,改革效应惠及到全国患者。根据约定采购量计算,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25个品种预计节约253亿元。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19年12月29日正式启动,此批药品集中采购选择了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涉及1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此次采购量基数为124亿片(袋/支),各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为采购量基数的50-80%。
此次印发的《通知》提出,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再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由全国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参加联盟采购的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准确报送相关药品近两年采购量等信息,由省级医保部门汇总形成本省份采购需求。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按采购总需求的50%—80%确定约定采购量,实施带量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产生结果后,即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通知》还明确,要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采用竞价采购模式,保持适度的竞争性。
为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允许多家中选,原则上申报企业数量较多时,中选企业数量可相对较多。在确保集中采购后群众负担降低的前提下,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存在差异。根据中选企业数量设置不同的集中采购协议期限,原则上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稳定市场预期。
据了解,17日上午,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开展,产生拟中选结果,中选结果公示3天后正式发布,全国各地患者4月份可用上此批中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