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农村电商  县域电商  电子商务  互联网  电商平台  深圳  电商  、商场  双十一  花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今日头条 » 正文

两部门: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等给予临时性补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两部门: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等给予临时性补助
据国家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消息,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通知要求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通知还提出,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本条信息网址: https://www.zhanghuanshuo.com/article/show-481071.html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来源于网友提供和互联网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不对网站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积分购买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sitemaps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行业图标
版权所有©2012-2019zhanghuanshuo.comAll Rights Reserve
本站供应采购展会资讯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张桓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