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电 19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谈到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产生大额费用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刘贵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
刘贵祥介绍,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刘贵祥表示,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