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欧银行业唯利是图、鼓励冒险的薪酬和奖金结构广受抨击。而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持续改进确保将气候风险全面整合融入经营管理,已成为全球银行及其监管机构亟待应对的新挑战。经过6个月的磋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6月中旬发布了《有效管理和监管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最终文件,正式确定了有效管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18项原则,并增加了将薪酬政策与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中的气候相关因素相挂钩等补充指导。总体来看,指导原则从实操层面为银行业将气候风险纳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流程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指引,有望带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相关细化要求。那么,将薪酬与气候因素挂钩有何意义和影响?能否促使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
众所周知,就管理气候风险,去年11月BCBS发布了咨询文件并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公开意见征询,最终文件保留了18项原则中的每一项,前12项针对银行,其余针对监管机构;涉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框架、资本和流动性充足、风险管理流程、管理监控和报告、信用风险综合管理以及对银行的审慎监管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责任、权力和功能等诸多方面。在笔者看来,该最终版本的补充指导非常值得关注,其不仅建议银行不断发展在气候相关风险的能力和专业知识,确保内部战略和风险偏好声明与任何公开披露的气候风险战略和承诺相一致,将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纳入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中,还建议对薪酬政策进行审查,以便使这些政策与银行的业务和风险战略、目标、价值观及长期利益相一致。在全球面临长期的、不确定性巨大的全新风险类型——气候变化风险的当下,指导原则将银行薪酬与气候因素挂钩意义深远,影响积极。
首先,作为全球银行审慎监管标准的主要制定者,BCBS制定的指导原则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将引导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审慎考虑,在把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纳入整体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框架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改革薪酬政策。这无疑将鼓励银行业摈弃短视行为、思考更长期问题,通过薪酬这一抓手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不断提高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影响积极。
其次,虽然此前英国和欧盟出台的法规和指导意见已包含了一些条款,要求金融企业考虑将气候风险等可持续发展风险的绩效指标纳入其中,欧盟还要求披露如何将可持续发展风险因素纳入薪酬政策,但全球各地的进展参差不齐,BCBS新出炉的指导原则有望在这一领域带来更多全球一致性和监管共识,并鼓励英国和欧盟企业走得更远。目前,欧洲走在全球气候风险测度与评估实践的前列,部分英国和欧盟的银行在设置和调整整体奖金池时会考虑气候变化等可持续性风险因素,有些银行更进一步,将一部分奖金和其他激励性薪酬与环境、社会和治理绩效指标(如具体的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挂钩,但这些做法通常都集中于评估潜在风险影响,或评估特定年内环境目标的表现。
总体来看,在上述指导原则出炉后,估计美、欧、日等国监管机构会尽快据此制定细则加以落实,这势必促使更多银行决定如果发生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将调整或追索扣回薪酬,延长延期支付期限,以确保长到足以应对气候相关风险的长期影响。
具体到实操层面,将银行薪酬与气候因素挂钩是否可行?在欧洲,延迟支付一般意味着40%至60%的奖金和其他激励薪酬延期3年、4年、5年或7年发放,如果发生某些风险损失,企业可以减少延迟支付薪酬并收回已支付薪酬。尽管如此,迄今仍少有欧洲银行在与气候相关问题上制定了具体的薪酬调整或扣回规定。而与欧洲相比,美国更为滞后,奖金延期的时间通常要短得多,除非银行自愿实施。当然,对于希望采用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的银行来说还有其他选择,比如要求长期持有一定比例的薪酬,包括离职后的薪酬等,预计英国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将适用于这一制度。这意味着管理层会受到激励,以非常长远的眼光考虑问题,并确保其致力于降低当前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
当前,基于风险调整的银行薪酬治理理念已在全球被广泛接受,绩效薪酬激励的约束作用有所发挥。然而,中长期激励手段不足的问题仍存,薪酬结构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较大。尤其是考虑到气候变化风险日益加剧这一趋势,如果银行在制定薪酬政策时仍墨守成规,对该风险视而不见,恐怕难以约束高管过度的冒险逐利行为。基于BCBS的指导原则,各国和地区是时候尽快行动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