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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9  浏览次数:0

时隔8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迎来升级更新。昨天(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对保险责任进行了扩展,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并且明确了条款费率、定损理赔的确定方式。

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开始从中央政府部门层面正式推动巨灾保险的实施落地。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巨灾保险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增加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同时,《通知》扩展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损失分层和运行保障,按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和运行。扩展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通知》对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了提升,实现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翻倍。其中,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扩展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通知》提到,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在条款费率方面,《通知》规定,巨灾保险应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示范条款。根据地区风险状况、建筑结构、城乡差别等情况,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范围内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设置风险集中度调整系数。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更加全面的多灾因巨灾保险服务,逐步建立保基础保民生、高普惠广覆盖的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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