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警钟再次敲响。11月6日,财政部公开通报8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从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到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均受到严肃查处,显示出隐性债务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逾越“红线”必受问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增量、化解存量。近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
近年来,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审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紧紧盯住隐性债务问题。但一些地区和领导干部未能做到令行禁止,导致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
对隐性债务遏制增量、化解存量,关系经济安全运行和守住风险底线。“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的明确要求。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地方和部门切实开展隐性债务问责工作。此前,财政部已数次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只有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肃问责,才能形成有力震慑。
从此次公开通报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包括国企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通过国企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银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以国企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等。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没有切实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还在想方设法“走偏门”“打擦边球”,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一系列问责典型案例发出警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否则必受严肃问责。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一方面,进一步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大隐性债务处置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坚决禁止变相举债、虚假化债行为,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另一方面,按照“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深化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地方税体系。同时,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合并监管,建立统一的长效监管制度框架。
只有强化“红线”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财政运行才能更可持续,经济发展才会更加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