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或有法可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亟待重视

   2017-05-31 1200
核心提示:互联网医疗等新兴业态迅速发展,引起国家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关注。这些基于互联网科技的新兴业态在为患者带来就医便利的同
 互联网医疗等新兴业态迅速发展,引起国家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关注。这些基于互联网科技的新兴业态在为患者带来就医便利的同时,也对医疗质量安全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带来巨大的挑战。调查研究认为,当前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尚有五大方面需要完善。
互联网医疗或有法可依
在网络上流传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首先对互联网诊疗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报告表明,在网络上有多家互联网医疗行业相关机构,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就诊提醒、划价缴费、药品配送、信息咨询、健康教育、疾病诊疗等方面。此次出台的征求稿仅包含互联网诊疗机构,其他类目并不在其中。

目前,全国有多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互联网医院和平台。2015年,乌镇互联网医院成立,这也是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的介绍资料中写道:“乌镇互联网医院通过应用电子病历共享、远程高清音视频通信等技术,直接帮助医患完成在线复诊和远程会诊。患者可以无需与医生面对面,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病情诊断、处方开具和在线医嘱等一系列医疗服务。”去年,好大夫在线和银川市政府合作共建,成立了“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该互联网医院可以实现在线问诊、开药、预约检查和手术等。近些年,受到医疗改革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多家类似互联网医疗机构相继上线。

不过,这些互联网诊疗机构都需要在正式规定出台后的15日内撤销,并重新实施管理。“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 15 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由此看来,目前的多家机构首先要改的就是名字。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曝光后,丁香园、春雨医生等平台是否受到该文件的影响受到关注。业内人士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解释,这类平台从事的业务属于健康咨询等,并不属于互联网诊疗,不受到影响。该人士表示是否从事互联网诊疗,判断标准是医生最终开具的是否“处方”,上述平台患者最终接受的都只是“建议”,而非写明了药品计量、用法和时效性的处方。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亟待重视
质量与安全是实现互联网+医疗的重要前提保障。结合国际远程医疗规范来看,并非所有适应证都适合互联网医疗模式。对于首诊患者,医生需要全面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特点。当前的一些实践经验局限在慢病管理以及精神、康复等领域,随着技术的进展和提高,也会扩展到远程ICU、远程烧伤护理,但是这依赖于有严格的标准规范和协议。由于涉及到核心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是否有专业充足的医药管理人才和具备资质的专业医生,线上线下诊疗活动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流程规范来保障医疗安全,都是互联网医疗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互联网平台为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需要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放在重中之重。如何防范医疗数据泄露风险,需要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预警机制着手,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近年来,针对医疗数据的犯罪攻击成倍增加。国内外数据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其中多为无意之中造成的数据外泄。当前,各种互联网科技公司或互联网医疗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大量的人口健康信息,存在较大数据安全风险。

在隐私保护方面,由于数据多被永久性保存,反复利用,加上信息传播速度、范围和查询的便捷性等导致隐私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健康医疗数据在个体身份识别、隐私泄露方面的敏感性,使参与者承受着因个人健康信息泄露而遭受诬蔑或歧视的风险。

总之,明确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加强监管法规建设和实施,保证互联网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当务之急的工作,出台互联网医疗管理服务规定,有助于使其规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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