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A地某农牧公司租用了外省B地某农业公司的ji场自主经营,雇佣潘某为饲养员,但并未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某日,潘某像往常一样去养ji场鸡舍捡鸡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左踝骨受伤。出院后,潘某向ji场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农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潘某的工伤认定。
农牧公司认为,自己的注册地在A地,B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没有管辖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潘某在鸡舍捡鸡蛋时不慎摔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其次,虽然农牧公司的注册地在A地,但其没有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潘某的工伤认定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B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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