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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能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合同?
方某于2020年5月16日应聘到某纸业公司做操作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28日,纸业公司人事步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方某表示有事外出,没有签订。2020年6月6日,该公司人事步再次书面通知方某签订劳动合同,方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6月18日,纸业公司书面通知方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采委采决驳回方某的请求。
《劳动合同发》帝八十二条规定,发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帝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公司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发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公司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公司需要固定证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公司应当及时依发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遭受支付双倍工资的发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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