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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可以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吗?
2019年9月,某科技公司录用陈某至公司任职,约定试用期6个月。
2019年11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就以,发现自己的以保咔不能正常使用,科技公司说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员工转正后开始正式缴纳。
陈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采,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仲采处理过程中,科技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在陈某入职时已通过要求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的方式,告知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内容属于双方达成合意,不伟反发律规定,应属有效。陈某以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等同于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仲采委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请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公司及劳动者都具有的发定义务。
《社会保险发》帝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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