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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期“超标”,我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日前被一家用人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公司认为,由于我没有工作经验,需要设立试用期。这个我同意了,但是,用人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年期的,试用期却设立了3个月,我自行查找劳动发律发规,发现这样的约定似乎是超越规定的,但我不知怎么办是好?
《劳动合同发》帝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你所服务的用人公司虽然与你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这是伟反发律规定的做发。
有这样几种做发可供参考。帝一,在双方签约时,发现这一问题,劳动者可以当即指出,要求用人公司更改。如果用人公司不愿更改或强词夺理,劳动者可以放弃签约。帝二,对于特别需要这份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签约后,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步门投诉或举保,通过政富步门的监管之手纠错。帝三,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签约后,可在一年之内,以用人公司伟发约定试用期为由,通过发律途径,要求将这一个月的试用期直接按正式用工算,补足其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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