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股通常是指按转让方的历史成本价作为交易双方的成交价,因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无价差,也即无所得,故不缴所得税。低价转股则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来转让股权,因减少了所得,也就少缴了所得税。不论平价转股,还是低价转股,这都违反了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值转让的原则,其结果都导致少缴税款,如果处理不当,其税务风险也不言自明,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少列收入”。
平价或低价转股既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还可能是特殊业务形成。采用低价或平价转股,从当事方来说有其内在合理性,如集团内的股权架构调整,它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股权调整;如明股实债,名义为股,实质为债,债权到期后,对股权进行回购而形成的变更;混合性投.资,对外投.资同时具备股权与债权性质,债权到期意味着股权也就到期;质押式售后回购(返售),它是融资活动中由于担.保、信用增级需要而形成的股权转让。当然这个诉求也包括偷、避.税为目的。
凡此种种,按税收的一般原则,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无疑平价或低价转股违反了此原则,但税收也有例外原则,如个人所得税中就有“虽然价格偏低但有合理理由”情形,企业所得税亦有特殊并购重组延迟纳税规定。当发生特殊情形时,只要是合理合法处理也可达到不交税、少交税或延迟缴税的目的。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操作建议。
二、不同税种影响
(一)增值税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增值税。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个人买卖不缴增值税,企业买卖股.票需要缴增值税。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买卖,由于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多数人认可不需缴增值税。
故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不论在转让当期,还是未来股.票上市,对增值税不受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若行为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税法也有特别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实操中,由于涉及地方分成影响地方政府的收入,涉及股权变更的所得税,都会存在后续潜在的涉税麻烦,虽然按照程序执行,但依然难以避免增加后续工作难度。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说也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预提所得税
若涉及非居民企业,对境内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对转让方来说,则需要考虑其预提所得税,对受让方来说则要考虑其未来再转让时的投.资成本。股权转让价格既影响当期的股权未来转让/分红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非居民股东的预提所得税,也影响未来预提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按税法规定应在中国境内按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差)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与中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并且所持股权比例低于25%,则可申请不在中国大陆缴纳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虽然原则上应按源泉扣缴的规定执行(也即按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若未能按时完税,不仅有税收风险,其资金合规汇出境外也有困难。
(五)印花税
股权转让价格也直接决定印花税纳税基础,交易双方各按照0.05%贴花。故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也同样面临印花税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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