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山西省灭火器维修机构从业资格
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
**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认定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灭火器维修技术机构和操作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灭火器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的能力、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灭火器维修服务,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 灭火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和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操作人员(包括维修操作员和维修检验员,以下统称“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灭火器维修服务活动。
第四条 山西省消防协会依据本《规定》对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维修机构应至少配置技术员 1 名,维修操作员 2 名, 专职检验员 1 名;
(三)具备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规定的维修用房(不得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维修设备、检验设备、维修质量管理等条件,并现场查验检验。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新型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
第六条 申请维修从业条件资格,应当向山西省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
(三)灭火器维修、检验设备照片及权属证明;
(四)依法取得的灭火器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证书;
(五)操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消防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在一定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达到从业资格条件的我协会予以网站公示并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秘书处现场认定人员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从业资格。
第八条消防协会受理后应组织相关相关专家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15《灭火器维修》的规定,进行维修机构条件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不合格的,查验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查验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
申请人应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向省消防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整改报告。省消防协会秘书处收到书面整改报告后,重新组织进行灭火器维修条件现场查验,
灭火器维修条件经现场查验合格的,由省消防协会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完毕后向申请人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维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名称(实际地点不变)等涉及从业资格证件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维修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从业资格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消防协会申请变更从业资格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消防协会办理从业资格证换发手续。
操作人员等维修条件发生变更的,维修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报省消防协会备案审查。
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范围和维修机构实际维修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消防协会上交从业资格证书,并重新申请从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参加维修操作的人员,应当熟悉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且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申请维修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省消防协会秘书处报名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