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用户手册中注明无线电工作频段和最大射频发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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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必须出现在设备上,而当设备尺寸或设备性质不允许时可出现在包装或用户手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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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形式检查证书”替代旧的“公告机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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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全面质量保证-模式H”评估后,制造商才能在CE标识后面加上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例如,CE 0359 Intertek United Kingdom NB、CE 0413 Intertek Sweden NB和CE 0797 Intertek US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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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机构申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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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CE标志高度低于5毫米,条件是仍然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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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在用户手册中出现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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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将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正式不符合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在市场上销售或确保其从市场撤销或召回。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
a) CE标志的标贴方法不符合法规765/2008第30章或指令第20章要求;
b) 没有标贴CE标志;
c) 执行附录IV(模块 H)符合评估程序,而违反指令第20章公告机构识别号标贴方法或没有进行标贴;
d) 没有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
e) 起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不正确;
f) 技术文档提供不了或不完整;
g) 第10章第6条或第7条或第12章第3条信息缺少,伪造或残缺(这些信息包括产品型号、批号或系列号,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