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宝马公司如何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你学到了什么?
徐晓凤于2004年10月13日入职到宝马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先后为高级技术文档专员、高级技术成本分析专员;从201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徐晓凤的工作岗位为物料控制。
2016年3月16日公司向徐晓凤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您一次性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25,638.46元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人民币9,119元,将在解除日当月或下个月的工资发放日发放。
2016年3月末公司向徐晓凤实际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638.46元、代通知金9,119元。
2016年6月14日该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徐晓凤不服,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看看宝马公司是如何按照上述流程一步一步做下去的:
1、徐晓凤在其所从事的岗位说明书予以签字确认。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今后证明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2、《绩效反馈表》证明徐晓凤考核结果均为“远低于要求”,徐晓凤本人在反馈表上签字。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3、制定了《绩效改进计划》,并安排了相应的指导和培训。证明公司履行了培训的流程。
4、员工经过6个月、共两个阶段的绩效改进计划,2015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仍远低于岗位要求。证明员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5、2016年3月末公司向徐晓凤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638.46元、待通知金9,119元。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另外,特别提醒大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一个重要步骤需注意: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个案例中未提及公司是否履行过这个程序。
实务中要解雇一个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主要难在举证上,这个案例中,员工在《绩效反馈表》中签名确认,实际上帮公司免除了举证其不能胜任工作的麻烦,公司最终胜诉,应当感谢这个诚实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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