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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1年合同,订3个月试用期,
牛一光于2014年3月4日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10000元,奖金3个月一发,按销售额的0.5%计提。
公司于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求牛一光延长试用期,牛一光不同意,后发生劳动争议,牛一光要求公司赔偿多试用天数的赔偿金。
我们来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17号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与牛一光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公司与牛一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
道理很简单,公司试用员工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须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相当于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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