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公司名义合作。这些区域不做个人业务。
职工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赵某入职某煤矿从事井下爆po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旷工15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赵某入职时及入职后,某煤矿从未组织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016年6月,赵某感觉肺部疼痛,告知领班队长后,入住某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矽肺病,住院zhi疗至2016年9月。
2016年9月,某煤矿以赵某旷工时间长达三个月,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
2016年10月,赵某被诊断为矽肺病三期。
2016年11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某煤矿违fa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某煤矿没有履行组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且在职工被诊断为疑似矽肺病及zhi疗期间,认定其为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属于违fa解除。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某煤矿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违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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