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炒公司鱿鱼? 员工任性辞职被判赔7.5万
近年来,随着人力资源的市场化运作及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因劳动者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激增,员工炒老板“鱿鱼”一般无需赔偿,但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提前毁约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北京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令龙某支付给胶带公司违约金7.5万元。
2016年年初,同年3月,胶带公司向广州某厂购买了环形无接缝同步带制造设备,总价款35万元,其中设备款15万元、技术培训费20万元。4月至5月期间,龙某和另一名技术人员前往广州培训。7月,龙某单方面向胶带公司提交了离职表,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告知其签有服务期合同,不同意其离职,但龙某提交离职表后一走了之,再也没来上班。无奈之下,胶带公司向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委裁决,龙某支付给胶带公司违约金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胶带公司采购的设备款中包含培训费,并对龙某进行专项技术培训,而龙某培训完毕后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18个月,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约定服务期 辞职要慎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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