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以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程序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3.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因工伤亡,请求被挂靠单位、车辆所有人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赔偿的,参照本解答关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规定处理。
4.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以其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不予支持。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告知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其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6.未休年休假期间工作报酬为工资的300%,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的一倍工资的,按日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8.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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