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中山社保代理公司,代买代办中山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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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02-2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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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3月,徐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变化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某贸易B公司和某技术开发C公司,此后A公司注销。

徐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缴纳社保费、发放工资。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未有变化。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1月,徐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解析: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创设式分立和续存式分立。

那么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后,劳动者继续为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新用人单位承继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既保护劳动者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原合同失效而失业,也保护新用人单位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劳动者的大量流失,给企业运行造成影响和损失。

本案中,徐某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A公司注销以后,徐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B公司承继,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因此应视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重新订立。

我司介绍: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5年的Hr行业经验!以良好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熟的运作和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信誉。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骏伯人力已为3000多家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且获得一致好评!骏伯企业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为企业和人才提供诚信、专业、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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