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应聘者在应聘时是在职的,或者虽已离开原工作单位,但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其他公司的面试是为了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应聘成功、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未及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员工同意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者存在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借故推迟签劳动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3.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认为在短暂的招聘面试环节对应聘者把握不准,为了多一点时间“看准人”,录用后对试用期的约定存在人为的随意性;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再约定一个试用期,这些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4.培训协议期间离职的法律风险
部分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以达到上岗所具备的条件。但有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书面明确培训条款,如果员工在协议期内离职,将造成企业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培训费用的追偿,引起法律纠纷。
5.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风险
部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用人单位无法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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